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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威尼克斯人发达国家科创企业融资支持体系借鉴

发布时间: 2025-02-26 次浏览

  澳门威尼克斯人发达国家科创企业融资支持体系借鉴在全球经济面临贸易保护主义和地缘冲突等挑战的背景下,科技创新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力量。发达国家在支持科创企业融资方面的经验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德国通过政策性银行和担保银行等间接融资机制,为科创企业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和风险分担,其三支柱银行体系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和科创企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则依靠发达的资本市场和风险投资体系,通过直接融资方式满足科创企业的资金需求,特别是的“投贷联动”模式为科创企业提供了综合金融服务。结合当前全球经济温和增长、通胀继续放缓等趋势,中国可以借鉴这些经验,加强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完善资本市场体系,推动银行与资本市场的协同共进,以更好地支持科创企业的发展。“IMI财经观察”公众号特推出此文,以飨读者。

  摘要:在当前科技创新和经济转型的背景下,银行业结构与科创企业融资的匹配性问题日益凸显。科创企业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其融资需求与我国传统银行体系的信贷偏好之间存在显著的错配问题。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持续加强科技金融服务工作,牵头制定《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方案》,重视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本文选取德国和美国这两个国家作为西方发达国家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金融体系的成功代表,考察它们的科创企业融资支持体系,并为我国相关政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2023 年 6 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加大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行动方案》,强调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企业的不同需求,进一步优化产品、市场和服务体系,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2024 年 12 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健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壮大耐心资本,更大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梯度培育创新型企业。我国金融体系长期以来以银行为主导,其传统的信贷模式在风险评估、融资期限和覆盖范围等方面与科创企业的特性存在较大差异,难以满足科创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的融资需求。借鉴发达国家的科创企业融资支持体系,可以为我国后续科创企业融资提供实践参考,探索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创企业融资体系,助力科技企业的长足发展。

  德国是发达经济体中极具代表性的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并且是制造业大国、科技大国。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的支持下,德国中小型科创企业较为发达。值得注意的是,德国银行体系中的国有和公有性质的银行比例较高,所以长期以来基本没有发生过重大金融危机,受美国次贷危机等重大危机的波及影响也较轻,大部分银行经营相对稳健。这体现出了德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差异。由于德国的金融体系部分特征与我国类似,因此具有较大借鉴意义。

  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家,其金融监管体系具有“双层次”特征,即由欧盟层面与本国层面的监管机构构成。德国本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联邦金融监管局、德意志联邦银行(中央银行)、州监管机构、金融稳定委员会等,其中联邦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与欧盟监管机构的对接。德国于 2002 年颁布了《金融监管一体化法案》(Gesetz zur Einheitlichen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FinDAG),建立了联邦金融监管局(Bundesanstalt°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BAFin),下设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委员会等,取代了原先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各自的监管机构,开始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统一监管,实现从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的转变。德国银行业监管的主要法律基础是《德国银行法》(Gesetz über dasKreditwesen,KWG),根据该法,联邦金融监管局与德意志联邦银行共同对银行实施监管;其中,联邦金融监管局不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仅在波恩、法兰克福设有办公室,地方日常金融监管事务由德意志联邦银行分支机构承担,双方进行充分的信息共享。德国拥有在西方发达国家中较为独特的“三支柱”银行体系,即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公共银行)、信用社(合作银行)作为银行业的主体(孙欣蕾和李亢,2022),以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担保银行等其他银行业机构为支撑,共同构成了一个层次多元、分工明确、覆盖广泛的银行业体系,成为德国制造业、科技行业的强大金融支撑(张晓朴、朱鸿鸣,2021)。根据德意志联邦银行数据,截至2021 年年末,德国共有银行 1446 家,其中 1401 家为全能银行,其余为专业银行,且大部分是中小银行,行业集中度较低。2023 年年末德国各类银行的总资产占比如图 1 所示。

  第一,商业银行,指的全能银行,2021 年年底德国共有 251 家,包括著名的德意志银行、德国商业银行、德累斯顿银行三大银行,同时也包括139 家区域性商业银行和 109 家外资银行。它们是追逐利润的商业化企业,根据德国的金融监管政策,银行自身便可设立内设部门,经营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在内的全面金融服务,是最为严格意义的综合经营。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的银行综合化经营,一般由银行下设子公司或同一集团下的兄弟公司来实现。对公业务和投行业务是这类银行的主要业务,服务于德国的广大中型企业和全球客户。德国大型商业银行与大型企业之间建立了深度的合作关系,交叉持股,相互参与经营决策,这一模式曾被我国的主办银行制度所参考。2021 年年底,德国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占该国银行业的比例为 41.5%,是整个银行业中的绝对主力。近年来,德国的大型商业银行和我国大型银行一样面临行业竞争加剧的压力,因此也在积极拓展中小微企业市场(赵英军等,2022);但目前在中小微企业服务方面占主导地位的还是中小银行。

  第二,储蓄银行(公共银行),为德国银行业中较为独特的一个类型,是一种具有公有制属性的公共事业,不以营利为主要目标,服务于当地的实体经济和社会利益。2021 年年底,德国共有 6 家州立银行和 371 家储蓄银行,业务范围上同样均为全能银行,但服务范围有一定差异。例如,州立银行以批发业务为主,服务当地政府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储蓄银行则服务于当地的居民、中小微企业、同业客户等,是德国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主力军。储蓄银行的主要服务模式是极为典型的“中小银行 -中小微企业”关系型借贷模式(Berger & Udell,2002),实施区域经营原则,在常年深入扎根社区而详细掌握的软澳门威尼克斯人网站看电视剧、硬信息的基础上,有较为稳定的存业务,净息差表现优于德国银行业的均值。全国层面设有德国储蓄银行集团,大多数储蓄银行以独立法人身份加入这一集团,所有银行统一标识,由集团提供资产管理、资金清算、科技服务等,在保障各家储蓄银行自主经营、服务客户的同时,以集约化方式解决了一些高成本投入项目的成本分摊问题。我国部分省份设立的农村商业联合银行正在参考这一模式。

  第三,信用社,这是一种实施会员集体所有制、具备互助性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作组织。截至2021 年年底,德国共有 773 家信用社。与储蓄银行类似,德国的信用社采取区域化经营模式,主要服务于当地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人客户,业务范围相对全面,但以传统的存业务为主。这些信用社采用扎根于基层的关系型借贷模式,其净息差和业绩表现良好。合作性质的经济组织起源于 16 世纪末的英国工业化初期,合作思想随后传播至欧洲。1849 年,曾在德国国会工业部门任职的海尔曼 • 舒尔茨 - 德里奇(Hermann Schulze-Delitzsch)创立了世界上第一家信用合作社。2019 年,德国拥有 842家信用社,总资产达到 9829 亿欧元,占全国银行业总资产的 11.8%,社员人数为 1854 万,约占全国人口的 22.4%,在行业内占据重要地位。与储蓄银行类似,德国信用社设有两个层级,即“大众银行 -雷发巽银行合作金融网络”,包括德国中央合作银行集团及地方信用社。地方信用社持有德国中央合作银行 94.7% 的股权,而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则为信用社提供资金清算和科技服务等支持,信用社仍保持自主经营。此外,德国中央合作银行旗下还设有其他专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服务机构。

  德国的三支柱银行体系在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防范金融风险以及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展现了卓越的能力(陈卫东、熊启跃,2021)。近几十年来,该体系未曾经历金融危机,主要专注于实体经济,尤其是本土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从而大幅降低了风险传染,同时也减少了受次贷危机等海外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地的储蓄银行和信用社扎根于当地,深入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形成对实体经济的有力支持。此外,德国储蓄银行集团和德国中央合作银行集团在全国层面上组织协同合作,提供清算、品牌推广、科技支持和培训等高成本服务,从而实现了规模与灵活性的协调统一。尽管德国银行体系广受赞誉,但其并非完美无缺,仍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大型银行在严峻的竞争压力下,开始探索其他业务,包括依靠数字化手段拓展中小微企业业务,或将自身的科技实力向社会,尤其是中小银行输出(Erel & Liebersohn,2022);同时,在与区域性银行保持差异化的基础上,增强非传统存业务,例如,投资银行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及融资租赁业务等。另外,储蓄银行和信用社的非营利公共事业属性使其面临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预,如何维持良好的公司治理仍然是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此外,德国的三支柱银行体系无法完全满足实体经济的所有需求,因此还设立了特定功能银行、基础设施信贷银行和抵押按揭银行等各种专业银行。德国银行体系的经验和面临的问题,为同样以制造业为主、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我国构建科创企业融资体系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德国以间接融资和银行体系为主的金融体系中,银行机构自然而然地承担起服务科创企业融资的重任。由于科创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传统的存业务无法实现充分的风险分散(Brown et al.,2009),因此德国采用政府通过政策性手段分担部分融资风险的方式,支持科创企业实现间接融资。这一支持体系可概括为:以开发性银行为引领,银行发挥主力军作用、担保银行提供风险保障的银行支持体系。第一是开发性银行。德国政府于 1948 年成立了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reditanstalt für Wiederaufbau,KFW),总部位于法兰克福,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别持有其 80% 和 20% 的股份。KFW 的运营受到专门的《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促进法》的规范,该法在KFW 成立之前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详细规定了 KFW 的法律地位、名称、所在地、资本、职能、业务、商业行为、资金筹措、主体机构、章程及法律监督等内容,同时也规范了政府相关行为。KFW成立的初衷是支持德国的战后重建,历史使命完成后,KFW 转而致力于为各类企业的发展提供长期资金支持,其主攻方向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调整。其根本宗旨是支持在国家战略发展中具有重大意义但在市场融资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实质上是对融资市场失灵的政策补充。

  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尤其是进入 21 世纪后,KFW 逐步将业务重心转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的发展,通过向银行发放优惠利率、组建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为科创企业提供融资支持。KFW 不吸收存款,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发行债券,占其资金来源的 90%,并由德国政府担保,因此享有主权评级,能够以较低利率在资本市场上融资。此外,KFW 不设分支机构,不直接面向企业和个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是银行机构。KFW 一般不直接向企业客户发放,而是将资金投放给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信用社等银行机构,再由这些机构间接转贷给企业客户,风险主要由银行自行承担。KFW 会定期检查这些银行的投放是否符合其既定的支持领域。由于KFW 向银行供的利率较为优惠,能够有效调动银行的积极性。德国的银行,尤其是各地的中小银行,是支持科创企业融资的主力军,提供了绝大部分全国中小微企业信贷。这些银行均为全能银行,除了转贷 KFW 和自营外,也积极参与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为科创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德国储蓄银行和信用社的业务模式为关系型借贷的典型,与企业建立长期而稳固的关系,深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实现共同成长。德国银行业的金融综合经营模式使得银行能够提供存、证券、衍生品等全方位服务,实现规模经济,甚至双方交叉持股,从而巩固银企关系,促进相互了解。德国的大型银行也积极介入中小微企业业务,通过引入数字技术等创新手段服务科创企业,但目前其所占比例仍较低,这一情况与我国相似。第三是担保银行。德国目前拥有 17 家担保银行,除巴伐利亚州有 2 家担保银行外,其余各州均有 1 家。担保银行由工商业协会、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等合作发起设立,业务范围不包括吸收存款或发放,主要提供银行借款客户的担保和风险分担服务,同时也涉及一些投资业务,类似于我国的融资担保公司。德国的担保银行为大量中小微企业和科创企业的提供担保,并形成了相对稳定的风险分摊机制,例如,银行和担保银行按 20% 和80% 的比例分摊的风险。如遇企业违约需担保银行代偿,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则承担其损失的大部分(各州比例不一)。从比例来看,实质上是由政府承担了科创企业的大部分风险,而银行和担保银行自行承担的比例较低,这本质上是一种政策性业务,从而保障了银行和担保银行为科创企业提供融资的积极性。

  在以强大而稳定的银行体系支持科创企业融资的同时,德国相关领域的直接融资,尤其是股权融资的规模仍显不足,仅对早期发展的科创企业提供了一定支持,整体市场发展并不理想,这不利于为科创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融资服务。尽管通过政府推动的政策性银行和担保体系能够降低融资成本、分担信用风险,从而促进科创企业融资,银行业依然无法完全解决资金期限匹配、成本收益不对等问题,科创企业对多元化融资来源仍有内在需求,因此资本市场对科创企业而言仍不可或缺。自 2011 年起,德国政府开始推动传统工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自动化转型,并推出多个重大战略。为服务该科技转型战略,2016 年德国政府启动了“新初创时代”(New Start-up Era)计划,该计划为科创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股权投融资解决方案,覆盖孵化、加速、成长、成熟和持续增长等阶段,并在后期取得了成功(孙欣蕾、李亢,2022)。多层次的股权投资促进了德国形成世界领先的初创生态体系,涌现出一批成功的科创企业,其中包括多个独角兽和隐形冠军企业,成为国际私募基金的热门项目。

  德国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欧盟层面均设有多项公共属性的初创引导基金,专注于投资市场化投资难度较大的初创企业。在加速和成长期,通常由政府公共基金与市场化风险投资基金合作参与投资,形成公私合作模式。前文提到的 KFW 旗下设有子公司德国复兴开发银行资本(KFW Capital),与转贷业务类似,其主要投资对象是风险投资基金或风险债务基金。KFW 资本在定期审查被投基金的资金投向是否符合既定领域的同时,仍然按照市场化规律运作。因此,即便在发展直接融资和股权投资以支持科创企业的过程中,德国依然展现出较强的政府推动色彩,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美国是全球科技最为发达、科技金融模式最为成熟的国家,拥有典型的以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资本市场高度发达(孙金钜,2019)。美国的资本市场体系深受民族文化背景和历史渊源的影响,经过几百年的探索与发展,有效支撑了各个时期的新兴产业,也为其当前的科技发展提供了强大助力。虽然我国并非直接融资主导的金融体系,但许多监管安排与美国存在一定相似性,因此美国模式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

  美国的金融体系全球领先,以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为核心特征,这一特征可追溯至盎格鲁 - 撒克逊的民族文化。美国的金融模式被称为“盎格鲁 -撒克逊模式”,与欧洲的“莱茵模式”形成对比。这一模式的发展主要依赖市场自发机制,而政府监管的介入通常具有一定滞后性,在各种问题发生后逐步“打补丁”,形成了一种多头、伞形与分业的复杂监管体系,监管机构众多且职责重叠,因此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等机构以统一协调。美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大致形成于次贷危机之后。2008 年,政府颁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和《多德 - 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及消费者保案》,在原有监管体系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重大调整:一是强化美联储的监管职责,建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加强宏微观审慎监管和系统性风险防范,并覆盖了影子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等监管空白。二是撤销储蓄监管局(OTS),银行体系监管机构为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货币监理署(OCC)和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CUA)。三是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四是证监会(SEC)下设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办公室。此外,各州的地方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或协会也承担了一些监管职能。例如,保险业仍主要依靠行业自律和各州监管,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则负责总体协调;某些地方银行也由各州自行监管。随后,该体系在一些细节上进行了修订。例如,2017 年特朗普政府放松了对中小银行的监管,这为 2023 年中小银行风险暴露埋下了伏笔;加强了对系统性重要银行的监管。然而,整体结构并未发生变化,仍然是多头、伞形与分业的复杂监管体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显得碎片化和混乱。

  与复杂的监管体系相对应的是美国同样复杂的银行体系。传统意义上的美国银行业包括美国特许存款机构(商业银行)、美国境外银行办事处、美国附属地区银行和信用社四类,美联储将其统称为“私人存款机构”。美国的银行起源可追溯至建国前的殖民地时期,当时已有类似银行业务的企业。自建国至 19 世纪,美国实施自由银行制度,各地银行纷纷建立。1864 年,美国颁布了《国民银行法》(National Bank Act),财政部下设的货币监理署(OCC)允许银行在联邦政府注册为国民银行并接受 OCC 监管,州立银行则在州政府注册并接受监管。此后,银行数量继续增加,但整体监管仍较松弛,缺乏中央银行,银行危机时有发生。1907 年的严重金融危机使美国意识到完全放任自由的银行体系的脆弱性。1913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储备法案》(Federal Reserve Act),正式成立美国联邦储备系统(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简称美联储),并赋予其中央银行职能。随着监管的加强,金融稳定性有所增强,但仍未完全消除频繁出现的危机。美国银行业在一次次危机中逐步淘汰弱者,银行数量减少,集中度提升,但四大行的市场占有率仍显著低于德国等国。每当危机发生,监管部门也随之加强监管,逐步从严。根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披露的数据,截至 2022 年年底,美国共有5129 家银行,其中绝大多数为小型银行,主要为当地个人和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也是当地科创企业的主要服务银行,展业模型以传统关系型银行为主。

  为降低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美国政府于 1953年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总部设在华盛顿,并在美国大城市及其他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成为专门负责全面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机构。SBA 通过公开市场募集资金,主要职能包括:一是对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包括为小企业提供担保,通过下设的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向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研发支出的补贴等;二是提供咨询、技术、管理培训等服务,即业界通称的“融智”;三是协助获取政府采购;四是协助扩大出口。

  美国长期以来以直接融资为主导,多层次资本市场发达,资本实力雄厚,与科技创新融资这种高风险业务形成天然匹配(徐玉德、李昌振,2022)。因此,资本市场成为支持美国科技创新的主力军,也是促使美国在历次工业中占据全球科创龙头的关键因素。美国以直接融资为主的特点不仅体现在股权融资上,也体现在债务融资上,比如美国企业的融资形式中,公司债券的规模要大于对公,这与我国的情况截然相反。不过在科技企业发展过程中,以风险投资、纳斯达克市场等为代表的股权融资市场仍然发挥主要作用。其中,风险投资为科技企业早期发展提供了启动资金,对处于初创期的科技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发达的股票二级市场一方面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了重要的退出渠道,从而提高了风险投资机构进行风险投资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科技企业进入成长期后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活跃的股票二级市场为科技企业提供了 IPO 和增发等更大规模股权融资的方式,有助于推动企业扩大规模。此外,二级市场更好的流动性有助于企业股票价格实现公允定价,对于科技企业开展股权激励等也起到更好的效果。

  相比之下,美国银行业的许多业务显得较为保守,个人和企业的信贷业务仍与房地产等传统领域紧密相关,即使在追求创新的过程中,业务创新也往往与资本市场相关,例如,资产证券化和投资业务等。美国与德国的综合经营和监管不同,依然采取相对严格的分业经营与监管,虽然存在监管重叠或真空,但这也为银行与资本市场业务的交叉合作提供了空间,最终形成了一些独特的科技银行模式,其中刚刚破产的硅谷银行便是科创企业服务领域的典型代表。

  硅谷银行(Silicon Valley Bank,SVB)于 1983年成立于美国加州,起初其业务模式与传统商业银行并无区别。20 世纪 90 年代,加州硅谷高科技产业兴起,产生大量的融资需求,虽然美国高度发达的创投基金和资本市场为它们提供了主要融资来源,但依然不能满足所有金融和融资服务需求,因此硅谷银行抓住机会介入这一客户群体,经过 30多年的发展,成为全球知名的科创企业服务银行集团。1999 年,硅谷银行金融集团在加州圣克拉拉(Santa Clara)成立,下设全球商业银行(GlobalCommercial Bank)、创投基金(SVB Capital)、投资 银 行(SVB Leerink)、 私 人 银 行(SVB PrivateBank)四大条线,成为一家遵照美国监管模式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商业银行是其最主要的部分,因此平时所称的硅谷银行一般指代整个硅谷银行金融集团。全球商业银行又分为四个子条线,即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全球基金银行(GlobalFund Banking)、高端葡萄酒(SVB Wine)、债权基金投资(Debt Fund Investments)。商业银行条线主要为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企业提供商业银行服务,包括存款、、贸易融资等,是一些较为基础的商业银行业务;全球基金银行条线为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提供服务;高端葡萄酒条线为优质的葡萄酒行业客户提供服务;债权基金投资条线对债权基金进行投资。硅谷银行的业务遍布全球主要经济体,但主要业务仍在美国。凭借多元的金融牌照,硅谷银行为科创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从早期初创企业到发展中的扩张期公司,乃至已上市的大型科技公司,均能提供所需的综合金融服务。

  硅谷银行开创了极具特色的科创企业服务模式,最为突出的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投贷联动。硅谷银行与旗下的硅谷资本或外部创投基金合作,通过向科创企业提供信贷服务(Ventured Debt),并由创投基金提供股权投资,实现共同对科创企业的投资及综合金融服务。或者,硅谷银行也可以直接向创投基金投放(CapitalCall Line of Credit),由创投基金再将资金投资于科创企业。由于我国《通则》禁止借款人将信贷资金用于股权投资,因此这一模式在我国尚不具备可行性。考虑到科创企业的高经营风险,硅谷银行可以获得投资企业的认股权证,由硅谷银行金融集团或其他合作伙伴持有,待企业被并购或上市时获取投资收益。早期,这部分投资收益并未成为硅谷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仅能弥补不良资产损失,但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这一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例有所上升。硅谷银行的投贷联动模式,目前已是各国科创金融业务中的主要参考(王剑等,2021),虽然具体业务做法日新月异,但大致原理基本不变。第二,的过桥性质。尽管硅谷银行直接向科创企业和创投基金发放,这看似是一种高风险的举措,但其不良率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这主要得益于这些主要用于借款人的短期资金周转。在借款人获得下一笔融资资金后,会及时偿还,显示出明显的过桥特性,因此风险敞口极小。例如,一家备受投资者关注的科创企业通常已经制定了后续的融资计划,但在实际经营中,由于市场瞬息万变,它们常常需要提前动用资金,而下一轮融资款项并不能立即到账,因此便产生了短期周转资金的需求。硅谷银行的主要便是为满足这一需求而设。向创投基金的也是如此,投资者承诺向创投基金提供的资金按计划到位,但创投基金也会面临需要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提前投资的情况,这时便可以由硅谷银行向其提供,待投资者的资金到账后再行偿还。在硅谷银行的余额中,约 50% 是针对创投基金的,另有超过10% 是直接向科创企业的,大部分属于这一过桥性质,实际承担的风险并不高,且风险敞口并不完全暴露于科创企业投资项目的成功与否。从这个角度来看,硅谷银行是一家传统的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流动性,而不是它自身越俎代庖,从事类似风险投资的业务。

  第三澳门威尼克斯人网站看电视剧,科创生态圈经营。硅谷银行能够基于借款人的未来融资投放信贷,凭借的正是它对整个科创生态圈和圈内各角色的深度掌握。例如,在为科创企业提供流动性并且以其将来融资款为还款来源时,未来计划中拟投资的创投基金也是它的客户,甚至,该创投基金未来计划中的投资人也是硅谷银行的客户,硅谷银行对链条上的每一角色都有极为充分的了解和信任,资金链条形成闭环运作。根据美国的行业惯例,成功的创业者通常会从事本领域的风险投资,因此创业者与创投基金的投资人往往是同一批人,而硅谷银行的私人银行则为他们提供财富管理服务。圈内的三个主要角色——创投基金、科创企业和创业者,均是硅谷银行的客户,这成为其了解行业并控制风险的关键。这种金融资源连通有利于科创生态圈中各主体的协同发展(Kalemli-Ozcan et al.,2013)。日常使用硅谷银行服务的过程中,这三方还会沉淀大量存款,尤其是创投基金的募集资金,这使硅谷银行能够获得相对廉价的负债。因此,硅谷银行在科创生态圈的经营不仅形成了负债、资产和中间业务的闭环,同时也获取了大量行业信息和人脉资源,体现出典型的关系型借贷特征。这些资源反过来又为客户提供了“融智”服务,提高了客户的成功率,甚至在客户面临经营风险时引荐相关上下游企业进行并购,以化解风险(见图 3)。

  尽管硅谷银行在科创生态圈服务方面极具特色,其最终的破产却源于业务过度集中于该生态圈,导致经营风险无法分散。截至 2019 年年底,硅谷银行的总资产规模为 710 亿美元。2020 年新冠疫情后,美联储实施了非常规的货币宽松政策,市场资金过剩,促使各类创投基金迅速膨胀。作为该领域的主要服务银行,创投基金的大量资金存放在硅谷银行,使其总资产在短时间内迅速增长,至 2022年年底已达 2118 亿美元,约为 2019 年年底的三倍,这显然不是一种正常增长。然而,信贷投资无法与负债资金如此快速扩张相匹配;因此硅谷银行将大量富余资金用于债券投资,投资于久期较长的高等级债券,尽管信用风险极低,但收益率也相应较低,利率风险非常大。而特朗普政府放松了对中小银行的监管后,硅谷银行因规模不属于大型银行,监管部门对其的监管相对宽松,未能干预这种明显的冒险行为。到 2022 年年底,硅谷银行 2118 亿美元的总资产中,各类债券投资高达 1173 亿美元,而仅为 742 亿美元。2022 年,美联储进入加息周期,导致市场流动性迅速枯竭,创投基金和科创企业存款均快速消耗。由于硅谷银行客户群体高度同质化,缺乏其他客户类型(如居民储户)的储蓄以对冲风险,最终使其面临类似挤兑的状态,因流动性问题而经营失败。硅谷银行的倒闭证明了客户群体高度同质化的单一专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但并未否定其科创企业服务模式的有效性。

  尽管美国硅谷银行因流动性管理问题而经营失败,其开创的科创企业服务模式依然享誉全球,被业内称为“硅谷银行模式”,并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银行业的效仿对象。尽管美国的金融体系以直接融资为主,但从具体监管要求的相似性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与美国有许多相似之处。例如,两国都大体上处于分业监管和分业经营的状态,银行业自身不得经营非银行金融业务,但可以通过股权纽带,由子公司或同集团的兄弟公司参与非银行金融业务,并由不同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同时,国家层面设立协调机构(如美国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我国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后改为中央金融委员会)来统一协调跨部门的监管问题。事实上,除了个别业务在我国被明令禁止(如信贷资金用于股权投资)之外,硅谷银行模式中的大部分业务在国内均可开展,甚至在某些方面我国的监管比美国更为宽松。例如,投贷联动方面,我国参与试点的银行可以由银行旗下具有投资业务的子公司直接参与股权投资,而这在美国则是被严格禁止的。

  但国内中小银行学习借鉴硅谷银行模式的过程中,仍然面临较大挑战,其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美国整体上是以直接融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创投基金是支持科创企业融资的主力,而硅谷银行模式是极为重要的补充,其业务实践中对发达资本市场有严重的依赖,处于配合的角色地位。可见,发达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创投基金仍是美国科创企业融资的主要特征,而这一点在我国仍难完全具备。例如,硅谷银行在科创企业客户筛选方面,尽管自身具备丰富的科技产业知识和行业信息,但和更为专业的创投基金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客户筛选仍然高度依赖创投基金的判断。很多时候,银行会将科创企业是否获得创投基金投资作为重要的评估依据。此外,科创企业的经营成功往往具有一定随机性,若遇到企业经营失败、无法偿还本息的情况,其不良的处置方式与传统行业截然不同。例如,若企业拥有特定价值的专利、数据或技术资源,银行可引荐相关企业进行并购,而这一过程高度依赖一个成熟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美国资本市场极为多元,包括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如全美证券交易所(AMEX)和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五个区域性的证券交易所,即太平洋证券交易所(PASE)、中西部证券交易所(MWSE)、费城证券交易所(PHSE)、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以及辛辛那提证券交易所(CISE),还有三个场外交易场所(OTC),分别是场外交易市场行情公告板(OTCBB)、全美证券交易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和粉单交易市场(PinkSheets),可以交易各种类型的证券。此外,PE 与VC、并购市场、技术专利交易市场等也有巨大的规模,而硅谷银行即使在顶峰也仅有不到千亿美元的规模,是明显的补充角色。这也意味着,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规模和发达程度均不如美国,如果我国复制美国科技银行模式,将银行业置于资本市场的补充角色,那我国科技银行模式规模更难成气候。因此,我国银行业在借鉴硅谷银行模式的基础上,亟须寻求进一步突破,以适应国内独特的市场环境和需求。

  此外,硅谷银行模式展现出明显的关系型银行和流程银行特征,而我国银行业在这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例如,硅谷银行深度参与科技创新生态圈,与“三创”保持紧密的合作关系,牢牢掌握行业技术信息和人脉资源,并将其转化为服务“三创”的核心资源。这种高度专业化的特征在我国银行业服务传统行业时并不具备。与此同时,硅谷银行遵循美国的综合经营模式,与德国的全能银行有所不同,这一模式在理论上与我国的监管体系较为接近,因此大部分业务在我国是可行的。然而,硅谷银行金融集团内部各条线之间实现了充分的协同合作,能够为生态圈内的所有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从而巩固与客户的关系与信任,进一步强化了其关系型银行的特征。这一成功与美国银行业在 20 世纪 90 年代启动的“流程再造”密切相关,而我国银行业尚未完全实现流程再造,仍以局部流程优化为主,部门银行特征依然明显,因此难以有效复制硅谷银行模式。部分中小银行由于内部管理半径较短,内部协调难度相对较小,反而易于借鉴硅谷银行模式为科创企业服务,因此目前国内真正参考硅谷银行模式展业的银行主要是一些中小银行,这也是小银行优势的一个体现(Stein,2002)

  以色列于 1948 年建国后,由于国土面积狭小澳门威尼克斯人网站看电视剧、自然资源匮乏以及与周边国家的严重纷争,为了满足国防和国家竞争的需求,迫切需要大力发展高科技产业。因此,政府早期便采取多种手段全力支持私人部门的科技创新。例如,1969 年,在国家工业与贸易部下设立了首席科学家办公室(Office of theChief Scientist),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科技研发的财政补贴。20 世纪 80 年代,以色列风险投资行业开始萌芽,并于 90 年代快速发展。政府性基金经过几轮尝试后,发现政府资金并不完全匹配科创企业需求,例如无法充当长期耐心资本。以色列政府吸取了前期经验和教训,于 1993 年推出实施了Yozma(希伯来语意为“首创”“开启”)计划,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撬动社会资金,培育风险投资市场,实现了既纠正市场失灵又避免政府失灵的相关设计(萧端、熊婧,2014)。Yozma 是以色列第一只政府创业引导基金,先后实施了三期,首期基金金额 1 亿美元,其中主要的 8000 万美元作为母基金,分别投资私人的风险投资基金,再让这些风险投资基金配有社会资金尤其是国际知名风险投资机构或金融机构的资金,剩余的 2000 万美元则由政府直接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专门投资于科技创新企业。Yozma基金的投资效果显著,许多被投资企业成功在美国等海外市场上市,最终政府于1998 年通过转让股份的方式退出了国有资本,实现了对市场化风险投资基金行业的培育。

  日本的金融体系类似于我国和德国,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模式使得银行业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近几年日本的科创企业快速发展,得益于该国完善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其中完整、庞大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作用极为重要,这一体系包括日本政策金融公库(JFC)、日本商工中金银行(SCB)、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信用保证协会(CGCs)等多家政策性金融机构。

  1995 年,日本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并制定了一系列旨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及科创型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制度框架,设立了相关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具体展业上,有以下几种典型模式:一是政府向日本政策金融公库出资,该公库再向日本商工中金银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等提供,进而支持特定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二是商业银行向科创企业发放无抵押担保的信用后,与日本政策金融公库签订信用违约互换合约;三是信用保证协会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日本政策金融公库则提供再担保。如果企业违约,信用保证协会会代偿并向日本政策金融公库寻求代偿,随后负责追偿,并协助企业恢复经营,整个过程中银行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除上述直接的政策性金融服务外,日本科创企业和各国科创企业一样,还需要更多的“融智”服务,日本各政策性金融机构积极通过研究所、智库、创业支持中心等下设机构提供咨询、中介、沟通服务。例如,日本政策投资银行通过下设的日本经济研究所和价值综合研究所、商工中金银行通过商中工金经济研究所、政策金融公库通过在地方开设创业支持中心等为广大科创企业提供各种服务。

  我国政策当局和各类金融机构长期重视科技金融,多年来也积极通过外部引进和自身探索的方式,不断推陈出新,出台面向科创企业的各类金融产品与服务,已经较为丰富。但各类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应用推广和效果体现依赖于金融体系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的支持,体系的不匹配或不协调将影响有关科技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成效。因此,目前我国亟须从金融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层面进行革新,以进一步释放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效果。

  正如前文所述,尽管业界和学界通常将各国金融体系简单划分为直接融资主导和间接融资主导,但现实中并不存在完全相似的两国金融体系。各国往往在吸取他国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国情构建金融体系和银行体系。我国与德国同属于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金融体系,但德国的监管体系和银行业务高度综合,几乎所有银行类型均为全能银行,这与我国的银行业存在显著差异,难以简单模仿。然而,德国中小银行在服务中小微企业和科创企业方面的具体做法仍具有借鉴意义。我国监管体系与美国更为类似,不允许全能银行,但允许银行业以股权投资实现综合经营,由银行子公司、同集团下的关联公司开展非银行金融业务。但这又对集团内部协同、流程再造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尽管许多模式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实际实施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因此,我国需要在借鉴各方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找到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创企业融资支持体系。

  综合上述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本文认为,有以下几点重要经验值得我国后续在科创企业融资实践中参考。第一,对于早期的科创企业,需系统性打造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支持体系。早期科创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成功具有随机性,即使在金融市场最发达的国家,市场化手段也无法完全解决其融资问题,因此市场失灵是不可避免的。同时,企业的科创成果既是企业主的私有财产,又具有一定的公品属性。许多科创成果具有较强的外部性,能够带动上下游产业链的发展,某些颠覆性技术的外部性尤其显著,甚至可能大幅改变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或国家实力。因此,企业科创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公共品属性,使得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合情合理。美国、德国、日本和以色列等发达国家对早期科创企业均提供资金和担保支持,采用政策性银行、政府主导的担保和产业基金等方式给予重要帮助。具体模式通常通过银行转贷和担保的方式间接落地,以保障政府支持的同时,由银行运用市场化手段选择企业,从而尽可能降低政府支持带来的道德风险。相比之下,我国目前在政策性银行、担保和投资方面的力度仍显不足,尚未建立成熟的政府支持机制,亟须进一步完善。有学者甚至直接提议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等(陆园园,2021)。

  第二,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均不可或缺,需稳慎推进金融体系综合化转型。德国的银行体系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和科创企业方面长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第四次工业的推进,面对传统工业的数字化、智能化和自动化转型需求,银行体系即使得到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仍无法完全满足科创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因此开始重点发展资本市场。与此同时,资本市场发达的美国同样需要类似硅谷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提供各项服务,以确保其科创生态圈模式的顺利运行。然而,科技银行自身仍然是资本市场的补充角色,其整体体量相对有限。面对科创企业极为复杂、综合且灵活的金融服务(甚至非金融服务)需求,传统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二分法显得苍白无力,亟须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实现流程银行、关系型银行和综合金融服务的有机结合。宜稳慎放开直接服务资本市场的信贷类业务,使两类金融服务相互融合从而更好地释放融资支持效果。同时提升综合监管能力,充分发挥好中央金融委员会职能,强化各金融管理部门间的协调,管理好综合金融模式。

  第三,目前中小银行在服务科创企业方面优势依然显著,需着力打造优质科创金融银行。从德国和美国的经验来看,中小银行仍然是支持科创企业融资的主力,无论是德国的储蓄银行和信用社,还是美国的硅谷银行,均为规模相对较小的银行。这些银行由于管理半径短、内部沟通协调难度小,更容易实现关系型银行或流程银行的模式,从而取得较好的服务效果。与此同时,大型银行在面临激烈的同业竞争和新兴数字技术赋能的背景下,也在积极介入中小微企业和科创企业业务,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当前它们仍然无法完全取代中小银行在这一领域的作用。当然,近年来中小银行自身也面临一些挑战,包括产品、资金、人才、机制、管理等方面,简单地实施中小银行合并、退出无异于因噎废食,需要在更大范围内实施中小银行质量提升措施,打造一批服务科创企业的精品中小银行,使之成为整个科技企业融资支持体系的基层生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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