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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威尼克斯人张文闻等:金融科技的东方浪潮——日韩政策之中国启示

发布时间: 2025-02-27 次浏览

  澳门威尼克斯人张文闻等:金融科技的东方浪潮——日韩政策之中国启示张文闻 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研究副教授;张可佳 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郭祉辰 美国乔治城大学博士生

  日本金融科技产业链中上游的底层技术基础较好,韩国产业政策发展则具有渐进性、持续性,两者的经验均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近几年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特别是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公众对于“零接触”服务的需求日渐上升,这进一步促进了金融科技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在国际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以下简称FSB)的定义下,金融科技是金融服务领域的技术创新,这些创新可能会带来新的商业模式、应用程序、流程或产品,并对金融市场和机构以及提供金融服务产生重大影响[1]。

  金融科技通过开放式创新不仅创造了新的社会价值,而且在根本上改变了使用者的消费生活习惯。从个人用户的角度来说,移动支付用户在各国或地区日渐增加,人工智能技术在个人投资理财顾问领域得以应用等;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银行利用科技加速账目清算,同时量化交易投资在证券市场得到广泛应用等。这些都体现了金融科技对现代金融行业的深远影响。

  金融领域的科技应用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金融电子化、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见表1)[2]。金融科技阶段尤其强调利用前沿技术变革业务流程,推动业务创新,突出在大规模场景下的自动化和精细化运行,重点应用领域包括量化投资交易、数字货币等。

  世界上大多数金融科技初创企业位于中国、美国、英国等国家或地区。自2016年起,日本和韩国开始将发展金融科技作为战略性目标,并通过积极制定相关政策、监管措施,快速扩大金融科技市场,推进金融科技底层技术和具体应用落地。

  本文由日本及韩国金融科技产业的市场规模、投融资状况引入澳门威尼克斯人网站看电视剧,对其在金融科技领域的政策、技术、应用进行研究探讨,并分析其对中国金融科技行业发展带来的有益启示。

  作为亚太地区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与美国、英国、中国和新加坡等国家或地区相比澳门威尼克斯人网站看电视剧,日本金融科技产业发展相对较晚,且面临结构性阻碍。

  2016年,日本政府开始将金融科技行业视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并修改法规以促进行业成长[3]。日本一方面在金融科技行业精简监管制度,降低行业新进入者的障碍,实现各大企业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日本放宽了投融资限制,允许银行对其他行业投资5%以上、保险公司投资10%以上投资的严格投资限制,允许银行和保险公司在投资限制上限以外进行投资。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环境日渐完备,在政府鼓励和银行支持下,大量日本金融科技初创公司在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来自外国的金融科技初创企业也纷纷入驻日本。日本金融科技在B2C中已用于支付、借贷、理财;在 B2B中已用于监管科技、网络安全、数据分析等领域。例如,Money Forward是日本提供财务管理软件的金融服务平台,拥有350万个人用户和50000家企业用户。它不仅仅通过对收支数据的统计整理帮助个人用户清晰地掌握家庭的收支,也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云会计软件服务。

  若将产业链比喻成一棵树,那么政策所构成的外部环境就好比是金融科技之树的根基,它对金融环境的稳定与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日本政府将金融科技视为重点发展行业后,自2016年起陆续出台金融科技相关政策,以推动该行业发展。

  2016年12月,日本金融厅(FSA)颁布《银行法施行令等的部分修正政令等(案)》(以下简称《银行法》),并于2017年4月正式施行。该法案规范了银行或是银行持有的公司投资金融科技公司的相关审查事项,导入办理交换法定货币及虚拟货币的业者的登录制度等等。随着《银行法》的实施,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能够更加便捷地利用API来提供服务。这一法律的出台促进形成可扩展的API生态系统,旨在更好地保护使用API的客户群体。

  2018年6月,日本金融厅推出了监管沙盒计划,为金融科技创新提供了更加宽松的监管环境。2020年5月,日本金融厅提出的《支付服务法》正式生效。通过修订有关资金结算的法律法规,日本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加密货币明确立法的国家。此举标志着日本金融厅对加密货币运营商的相关业务活动的监管方式发生了变化,包括对加密货币托管服务提供商和加密货币的衍生品业务的监管[2]。同时,日本政府开发了保护消费者的框架,促进了虚拟货币交易,使得日本在推广电子货币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此外,2020年6月,日本政府通过《交易法》以及《金融工具修正案》,推出了“金融服务中介业务”,从而放松对金融业的管制。这一政策变动废除了过去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具备的“保险业务员”资格和将保险销售限制在特定金融机构的“联系制”等规定。这种去监管化的行为使得非金融企业也能像金融企业一样,通过“保险科技”手段售卖保险,发展电子商务。

  除日本政府机关外,日本交易所集团(由东京证券交易所、大阪证券交易所、东京商品交易所等正在运营的交易所构成)在2016年11月公布开始进行与区块链相关的业界合作型技术验证。日本交易所集团建立了业界合作型分散式账本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DLT)验证实验环境,在金融机构及IT厂商等相关机构的协助下,对区块链/ DLT应用在金融基础设施的可能性进行验证、 调查和检讨。

  随着日本金融科技环境的改善,越来越多的企业、机构开始进驻。三菱日联金融集团(MUFG)于2015年成立了数字创新部门,并于2016年启动了MUFG数字加速器计划。MUFG与美国科技公司Akamai合作开发了基于区块链的支付系统,并将使用独有的代币MUFG Coin进行操作。瑞穗金融集团计划在未来十年内裁员数千人,借助使用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利润。福冈银行、横滨银行和Resona银行等联合开发了QR码结算系统,利用金融科技技术直接从账户提取资金,以提高数字支付的效率。

  得益于持续的政府支持和监管的放宽,日本构建出了更有利于金融科技发展的政策环境。一方面,日本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在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等方面取得先发优势,并通过立法明确其合法地位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日本营造了宽松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环境,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实验并提供监管沙箱作为试验方式,降低了国内外初创企业进入市场、获取投融资的难度,吸引更多企业进驻日本。

  第一,在政策层面,日本采取积极态度促进金融科技发展,为其创造良好的环境。金融科技环境由政策推动、赋能技术和金融科技行为构成。政策推动指支持金融科技行为、扶持技术发展的公共政策举措。赋能技术是金融科技的行为支柱,它使提供创新性金融服务成为可能。金融科技行为是指以技术支持的方式提供金融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将智能技术对接到金融业的不同部门。

  第二,在产业链层面,日本关注金融科技产业的中下游环节。金融科技的产业链中,上中下游的企业之间没有明显的分界线,特别是中下游企业。在FSB分类基础下,金融科技中下为主要存在于六个金融服务类别:储蓄与,筹集资金,资产管理、交易及相关服务,支付、清算和结算服务,保险,以及加密资产。这些领域进一步细分为具体应用,包含了数字银行、金融科技平台融资、智能投顾、电子货币、数字支付服务、保险科技以及与加密资产相关的金融行为。日本在这些金融科技的关键领域中均处于领先地位。

  第三,日本关注与加密资产有关的金融行为。由于加密资产和相关金融行为没有通用的定义和分类,因此快速变化的技术和新的商业模式给这一领域中此类资产的定义与分类带来了挑战。FSB将加密资产定义为一种私人资产,主要依赖于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记账或类似技术作为其感知价值或内在价值的一部分。通常来说,与加密资产相关的大多数金融行为与传统市场中的现有金融行为类似。在本文中,与加密资产相关的金融行为包括创建、分配、存储或交换加密资产,将其用于投资或支付目的,或用作金融产品的参考。

  韩国金融科技行业发展之初,严格的行业管制导致韩国处于相对不利的竞争地位。因此,韩国从国家政策层面采取措施大力支援金融科技行业,包括提供资金、合作平台、学习平台等,旨在持续放松行业管制,营造良好的增长环境。

  根据韩国金融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的指示及金融科技政策的演变情况,韩国金融科技产业政策演变大致以2016年10月作为分界点。2016年10月前为金融科技的“培育”阶段,政策重点在于完善漏洞、消除不合理的制度性限制。2016年10月,金融委发表《第二阶段金融科技发展战略》,标志着韩国金融科技行业进入第二阶段,即“发展”阶段。这一阶段重点在于提升政策的行业现状适应性,并进一步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支援作用,包括积极创新制度及支援体系、促进技术融合发展、关注海外市场等。

  金融委于2015年1月发布《IT金融融合支援方案》,该文件指出要将金融科技产业培养为韩国的新增长动力,并致力于开发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性金融科技服务。此后,韩国结合金融科技行业特点,逐步完善金融行业现行政策漏洞,为金融科技发展创造良好宽松的科技创新和金融交易环境。

  第一,网络专门银行政策。在银行产业转型升级、消费者对便利度的追求和技术成熟的背景下,网络专门银行已具备良好的发展可能性。2015年6月,金融委发表《网络专门银行引入方案》,标志着韩国正式引入网络专门银行,此后韩国又落实了银行业法修订案、实施了“网络专门银行预备许可”等。韩国政策制定之初便体现出对行业发展规划的整体性与创新性意识,重视网络专门银行与信息通信技术(ICT)行业整体的接轨与相互作用,强调建设符合韩国实际的“韩国型”网络专门银行业务模式。

  第二,支付结算政策。金融科技促进了网上结算业务的蓬勃发展,也对其安全性提出更高要求。在网上支付结算政策方面,韩国政府双管齐下:一方面,采取强化信息认证、规范监控等安全性措施来提高安全性,如在2013年金融委发布加强游戏网站在线支付认证、扩止非法使用系统(FDS)的监控、强化移动支付服务认证、强化电子证书签发及使用安全性认证等规定;另一方面,韩国尽可能减少监管约束,以加快其创新速度,进而提升竞争力,如金融委于2014年5月规定“原则上允许,以特例禁止”创新型金融科技的信贷公司。

  第三,资产管理政策。第一阶段资产管理政策重在提升安全性,完善行业规范。这包括立法严格限制个人信息使用的范围,以及发布《个人信息非识别措施指南》,该指南明确了制定个人信息非识别措施的标准和管理体系。这些措施旨在促进全行业形成以个人信息保护为基础的大数据安全利用文化。

  除第一阶段聚焦的三个细分领域之外,第二阶段的政策同样高度关注资金中介、保险科技、数字资产、金融科技技术赋能等领域,积极发挥政策的促进和支援作用,并注重推动各细分领域的深度融合与发展。

  第一,网络专门银行政策。相较第一阶段引入网络专门银行较晚,未能在国际竞争中抢占先机,但韩国在第二阶段切合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采取措施助力网络专门银行健康稳定发展。当前,韩国注重维持网络专门银行运营稳健性,并且鼓励市场主体共同参与政策制定。2023年12月,金融委和金融监督院与多家网络专门银行协商发表《2024~2026年网络专门银行中、低信用者供应计划》。据此,网络专门银行须公开每季度中、低信用者供应、CSS高度化及健全性管理计划履行现状。这样的信息公开旨在确保对中、低信用者的稳定性,并减少还款风险。

  第二,支付结算政策。第二阶段在便利性、安全性提升的基础上,“开放”与“共享”成为支付结算领域的新趋势。2023年8月,《电子金融交易法》部分修订法律案通过,对电子支付手段、保护预付充值、引进小额后付结算业务等电子支付结算流程中的诸多细节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体现了立法层面对支付结算领域重视安全性的趋势。“开放”与“共享”体现在“开放银行”(Open Bank),通过开放金融结算网络和数据,刺激金融业和金融科技业的竞争性合作,并推动数字金融创新。韩国自2019年10月30日起,共10家银行[5]开始提供“开放银行”示范性服务;12月18日“开放银行”正式施行,共16家银行、31家金融科技企业等47家机构参与其中。

  第三,金融科技技术赋能政策。韩国金融科技技术赋能政策主要围绕数据共享的平台建设、业务范围扩大及安全性保障。基于《金融结算基础设施创新方案》,韩国于2019年12月18日开始全面使用开放银行API平台,向金融科技公司开放了只有金融机构才能使用的银行间小额结算系统,这一举措属全球首次,为金融科技公司提供了几乎可以与银行同等竞争条件的环境,促使传统银行不得不利用开放银行开发新的服务,从而提升全行业的创新发展效率。

  韩国MyData事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这反映了韩国以数据为基础的行业创新和扩张。MyData是用户行使数字、将个人信息主动地应用于各类金融服务的信息管理流程,这能够提升用户查询本人各类金融数据的便捷度,并帮助被授权的机构提供个性化服务等。2021年,基于“数据3法”[6],韩国开始发放MyData运营商牌照。通过自上而下的政策推进、统一API接口、利用监管沙盒等措施,截至2024年2月,已有69家服务提供商获得了许可。

  第四,资产管理政策。随着大数据发展,资产管理领域共享个人信息的要求与限制个人信息使用、保护信息安全之间的平衡成为政策制定的关键。个人信息共享政策包括放宽投资行为限制,如《金融投资业规定》修订案(2018)正式准许非面对面形式的委托投资。此外,政策还包括共享信息至创新性业务,如2022年8月,金融委就理财信贷机器人服务、定制化推荐、资产审查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制订发展指南。

  第五,资金中介和资产交易政策。这一领域的政策态度从严格限制逐渐转变为放宽限制、鼓励交易,特别是P2P服务方面。2024年1月,金融委发表《P2P金融管制改善方案》,规定提高个人投资者担保投资限度、降低金融结算院手续费率、允许通过外部平台投放广告等,这些举措扩大了投资者范围和投资限度。

  在众筹领域,韩国也保持放宽限制的鼓励性政策,包括金融委两次提升众筹发行限度,放宽众筹募集行业种类限制和投资项目限制,提升网上投资行业个人投资者的联动投资限度等[7]。

  在数字资产政策上,韩国起初对加密货币较为保守,严格监管;随后政策逐步转向开放,包括制订并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来加强监管,鼓励银行促进与数字货币的交易合作等。目前,韩国银行加快了推进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CBDC)[8]事业的步伐。随着CBDC使用的增长,民间金融企业和金融科技企业提供的便捷结算服务、现金保管业务以及信用卡业务等将受到影响,这可能导致这些服务之间形成联动态势或相互竞争的局面。

  第六,保险科技政策。保险科技政策注重提升保险产业信任度和创新性,以及开拓海外市场。自2021年起,金融委陆续推出数字保险规则改善方案、保险业法施行令、监管规定,以及推动金融科技保险公司创新、竞争的行业方案。2023年10月,金融委根据《金融公司海外进军活性化规制改善方案》制定了简化保险公司拥有海外子公司时应履行的程序的方案。

  第七,金融科技支援系统的构建与完善。韩国通过专门的支援中心、基金项目、监管沙盒制度等为金融科技提供各方面支援,且侧重于扶持具有创新潜力的初创公司。韩国于2018年成立“韩国金融科技支援中心”,该中心旨在帮助金融科技初创企业提高行业认知、获得融资和实现技术创新,同时促进国家机关与金融科技相关方共同制定政策。由韩国政府牵头,行业领军企业共建的金融科技行业支援基金众多,已形成体系化、规模化投资态势。

  监管沙盒是韩国在推动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引入的较为成功的监管制度之一。2018年12月31日,针对国内严格的法律法规、审查制度阻碍了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问题,韩国发布了《金融创新支援特别法》,从创新金融服务的申请便利、审查放宽、监管豁免、特别财政支援到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作出了鼓励性的详细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监管沙盒的顺利实施。该法于2019年4月1日正式施行后,监管沙盒正式启动,这标志着韩国迈出了创新金融服务、改善监管环境的新一步。截至2023年,韩国在此制度下共批准了860例管制特例,吸引了超过10兆5千亿韩元的投资,增加了超过4千亿韩元的销售额[9]。

  第一,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沙盒作用。这一方面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温床。不论是占据资源优势的Kakao Bank等以成熟的行业头部企业为基础的金融科技公司,还是以高水平科技创新快速起家的Toss等创业公司,都积极利用韩国的金融监管沙盒制度以推动创新产品完成测试、加快上市。另一方面,监管沙盒有效促进政府的行业监管效果和效率提升。作为事前监管制度,监管沙盒有助于韩国政府加强对金融科技行业监管的主动性、前瞻性,针对行业发展新动向快速作出政策性反应,并有效防范行业风险。第二,以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增强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的规范性和稳健性。政策机关与司法机关关注到数据成为金融科技行业深入发展的关键要素,针对数据共享及利用、个人信息安全等行业内日渐凸显的问题,以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方式对行业内主体的相关行为作出明确而细致的规定。特别是结合韩国信用发达的国情,政策机关与司法机关以立法、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完善行业标准等多种形式,在不损伤数据价值释放效果的同时,全方位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中国的金融科技产业相较日本、韩国发展较早,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首先是20世纪80年代至2005年为起步阶段,金融科技主要表现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升级业务后台、业务流程以提高内部运作效率。与此同时,出现了一些小范围、小规模将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试点区。其次是2006年至2015年为快速发展阶段,中国的金融科技行业体系基本形成。这一阶段互联网迅猛发展,传统金融机构将金融科技从后台扩展至中前台业务,并推出手机银行及相关应用程序。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以线上快捷支付结算为代表性业务的新型互联网金融科技企业在这一时期实现业务快速扩张,从支付结算拓展至资产管理、保险、信贷等各方面。第三是2016年至今为深入发展期,金融科技行业进入增质提效阶段。

  当前,中国已形成多主体共同参与,多层次的金融科技投资体系,涵盖银行信贷、债券、股票、保险、风投等。在经济充满不确定性的时代,金融科技行业信心持续走高,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高质量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之一。中国的金融科技在规模和技术实力上均处于世界前列,金融机构对科技投入逐年递增且增速高于10%,2022年达3358.5亿元人民币[10]。

  在行业发展方向上,中国金融科技行业已从强调技术发展进入到强调金融业务与科技深度融合的新阶段。中国金融科技企业综合技术赋能占比从2022年的42%上升至2023年的50%,大数据、区块链及人工智能技术要素占比均超过13%[11],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核心技术与金融要素融合成熟。

  然而,中国金融科技行业当前也面临一些问题。第一,数据信息共享与数据安全之间难以找到平衡点。当前中国金融科技越来越重视数据要素,强调金融科技数据治理与应用,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也强调促进数据的流通与共享。但同时,数据隐私安全的保护和监管能力有待强化。第二,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可理解为中国版的监管沙盒)政策仍有较大完善空间。中国当前就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尚无提纲挈领的顶层文件,而是由各地区展开多样化试点,试验地或利用已有自贸区平台澳门威尼克斯人网站看电视剧,或新建产业园区等。其次,这些试点项目在入箱与出箱的速度、标准的统一性、公开透明性不足,这导致难以明确程序正当性。此外,当前对少数持牌金融机构以外的入盒主体,特别是金融科技公司的限制较为严格,这表明监管沙盒的试点仍有较大的扩展空间。

  尽管日本和韩国的金融科技产业起步相对较晚,但它们的市场增速成长显著,具有较大的上升空间。即便在吸引企业融资方面,日本和韩国由于人口体量小、市场需求规模小,处于天然劣势,但通过自2016年起的金融科技环境建设,日本和韩国也逐渐打造出更适合金融科技发展的生态环境,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金融科技企业,特别是在区块链、虚拟货币方面进行了较多投入并取得了一定成就。

  第一,政策推动方面,中国数字资产及中国香港虚拟货币发展的政策制定可以借鉴日本虚拟货币相关法规的逐步完善,落实数字资产合法合规交易并扩大机遇。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法的中国香港而言,日本从多角度制定的详尽监管规则,将代币发行纳入证券监管的体系当中,迎合了数字代币发展的需求,对于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具备一定参考价值。

  第二,产业链发展方面,技术是赋能下游的底层建筑,同时加大战略性建设投入、鼓励技术创新是关键。国家重点布局的数字货币等战略需要多种技术的支持,包括区块链、加密、移动支付等。而区块链技术之类的技术可以为供应链产业的交易增加信任度,同时提高中下游的服务效率。

  第三,金融科技行为方面,中国财富管理机构可以参考日本在个人财务管理一体化平台建设方面的实践,利用金融科技技术为客户打造定制化、智能化的服务体验。在中国高净值人群对财富管理需求日益增长的形势下,可参考Moneytree、Free这样的日本财务技术平台进行的财务分析和智能处理,使用API对接数据并将多平台财务状况一体化呈现,能够极大便利客户跨平台查询数据、统计财务收支,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准确地财务管理建议。

  第一,中国金融科技监管试点可参考韩国监管沙盒制度经验,加强事前监管,将明确监管方、细化相关规定和加快出箱速度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立法机关应针对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现状、行业新业态及未来发展方向完善立法,提供法律保障。金融科技监管机构应增强相关监管规定的具体性、可执行性,特别是要明确准入、运作、退出的全流程细则及出盒后的持续监管机制,制定合理的评价体系。此外,要重视市场主体需求,尝试允许持牌机构外的企业等多元主体加入监管沙盒,鼓励与绿色经济、农业、养老等高质量发展重点领域相关的主体入盒,为产品和商业模式可行性提供良好测试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同时,持续完善试点的沟通反馈机制,根据申请主体的实际需求提供针对性的帮助与指导。

  第二,中国在数据共享与数据隐私安全的平衡方面,可学习韩国通过立法保护个人信用的数据安全策略。在信用信息保护方面完善立法,统一各类

  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个人信息收集及利用定义、范围,并制定针对性的监管体系,可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此外,政府应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科研机构、各类企业等多主体共同参与到推进隐私计算技术的开发和利用中,突破大模型安全、多平台联通等难题,与区块链相结合,在充分释放数据价值的同时,通过隐私计算实现隐私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安全共享。

  [1]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inTech [EB/OL]. (2023.12.4) [2024.8.6].

  [2] 前瞻产业研究院. 2023-2028年中国金融科技产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R]. 北京:前瞻产业研究院, 2023.

  [5] 注:10家银行分别是农协银行、新韩银行、友利银行、韩亚银行、企业银行、国民银行、釜山银行、济州银行、全北银行和庆南银行。

  [8] 注:CBDC是以适用分散总账方式的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中央银行担保的数字货币,韩国自2021年起开始逐步推进CBDC研究与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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