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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威尼克斯人网站看电视剧权典学术浅析中介公司涉刑模式及罪名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某地大型中介公司涉嫌犯罪一案,通过会见涉案犯罪嫌疑人和从公安机关初步了解的部分情况,此类中介公司主要通过电话销售方式,对外宣传可以代客户办理业务,吸引客户到公司办理各类业务,从中收取一定的提成款。此次门强势介入,抓捕了上千名公司员工,目前,对数百名公司员工已经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的侦办中。
根据前期初步了解的部分情况,结合办理同类中介公司涉嫌犯罪案件的经验,笔者认为,此类公司往往存在违规获取客户信息、或者在办理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和承诺以及通过固定话术和套路诱导客户办理“网贷”、并收取高额手续费等的违规行为。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具体就上海而言,2023年4月12日发布的 《 (上海市)关于本市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工作意见》对2014年(上海市)《工作意见》中的标准进行了变更,“数额较大”的起点由原来的5千元调整为6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由原来的5万元调整到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仍为50万元。
这次某大型中介公司,公安立案侦查的罪名就系罪。结合笔者曾经办理的其他同类案件,此类企业涉嫌罪主要涉刑模式可能存在如下几种:
笔者也办理过一起“忽悠型”案,该涉案企业虚谎称有银行内部渠道、百分百帮客户下款等关键事实,以收取会员费、服务费、保证金等费用的名义,骗取客户佣金。客户虽在相关网贷平台实际贷到了款项,但上述的取得并非因为涉案企业所称“有内部渠道、百分百帮客户下款等”,客户因涉案企业虚构的事实产生错误认识而向涉案企业额外支付钱款。
此类中介公司运营的APP,在客户注册借款过程中,非法获取客户手机内的通讯录、通话记录、支付宝等个人信息,以供涉案企业在审核放款和催收时使用。在放款过程中,公司以收取借款利息、手机验证费、身份验证费、验证费等十余项费用为由,先行扣除本金XX%的高额息费,借期从当日开始计算为X天;若客户未按时还款,则由负责催收的业务员通过移交借款人资料到征信部门、移交第三方公司催讨、“爆通讯录”等方式向客户催讨借款。对于到期未还款的客户,公司规定可以展期,即在还款日业务员再次收取客户借款本金XX%的高额费用,还款期限延长X日,以此虚增客户债务。
此类涉案企业以低息、无抵押、免审核、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客户申请小额,并以服务费名义变相收取高额“砍头息”。企业员工通过“话术”电销的方式诱骗名单上的客户上门办理,放款时先行扣除本金XX%高额息费,借期从当日开始计算为X天,同时签订“阴阳”借款协议,协议中约定的年化利率是XX%。若客户未按时还款,业务员亦通过同样手段进行催收。对于到期未还款的客户,公司规定可以展期,即在还款日业务员再次收取客户借款本金XX%的高额费用,还款期限延长X日,以此虚增客户债务。
涉案企业在或是中介业务办理过程中,有无虚构使得客户支付各类佣金的事实,客户因为陷入了错误认识而向涉案企业支付了佣金。对于并非关键事实的虚构,客户也未陷入错误认识的,不应均以罪定罪处罚。
若涉案企业员工层级和职责明确,对于不同级别的员工应进行区分,不应一概以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如基层话务员岗位如果并不了解企业运行模式,只是单纯按照企业提供的名单和话术向客户询问是否有需求,话术中也不存在使得客户支付佣金关键事实的虚构的内容的,则完全可以在主观上进行切割,不应以罪共同犯罪处罚。尤其对于入职公司时间较短、获得少量工资报酬、在公司层级较低的员工,应当及时委托律师会见,了解入职公司时间、在公司层级情况和领取报酬的金额,并向公安机关及时申请取保候审,或后续向检察机关申请不批准逮捕。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属“情节严重”。
结合笔者曾经办理的其他同类案件,此类企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涉刑模式主要系违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模式。
涉案企业为了吸引潜在的客户,常常采用电话营销的方式进行业务拓展。然而,电话营销的有效进行依赖于对潜在客户的个人信息的掌握,这些信息属于法律严格保护的公民个人隐私范畴。若涉案企业在未经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这些信息,便可能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
2.评估涉案企业员工是否构成犯罪共犯,这需要考察其主观上是否存在犯罪的明知,以及客观上是否参与或协助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3.判断涉案企业获取的个人信息是否具体到足以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个人,若信息不足以识别个人身份,则可能不构成《刑法》所定义的“公民个人信息”。
4.考察企业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出于合法经营活动的需要,以及企业是否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信息获利。
5.分析涉案行为是否满足“情节严重”的法律标准,这通常涉及信息的数量、获取方式的违法程度以及对侵害受害益的程度等因素。
三、中介公司涉嫌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或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涉刑模式及辩护思路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笔者曾经办理的其他同类案件,此类企业涉嫌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或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主要涉刑模式可能系涉案企业指使员工伪造各类证件以顺利协助客户办理模式。
在涉案企业从事中介业务过程中,为了追求中介利益,有时会发生指使员工通过图像处理软件(如PS修图)和文字编辑等手段,伪造各类重要文件和证件的行为。这些文件和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公证文书、银行流水证明、户口本、收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不动产所有权证、营业执照、离婚证、驾驶证、企业业务办讫章等。此类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或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针对这类案件,根据笔者以往办案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进行罪轻辩护或争取不起诉的决定:首先,可以探讨涉案人员是否为从犯,即他们是否是在他人主导下参与犯罪行为;其次,可以评估案件的情节是否轻微,是否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再次,可以考量行为是否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或法益损害。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此类情形都必须通过刑事处罚来解决。在某些情况下,通过治安管理处罚也完全可以达到保益的目的。此外,对于涉案企业的不同层级员工,应当根据其在犯罪行为中的参与程度、知情程度以及所起的作用和地位进行区别对待,避免一概而论。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类企业嫌骗取罪的案件中,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常见的涉刑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协助客户伪造材料获取银行模式澳门威尼克斯人。涉案企业通过制作虚假的房产证、银行流水、营业执照等文件,协助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这种行为通常涉及使用欺骗手段,目的是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错误的认知基础上批准。
2.制备虚假资信材料模式。当客户的银行流水不符合要求时,涉案企业及其业务员可能会通过向客户的账户存入一定数额的资金,制造出符合条件的虚假资信证明,以此误导金融机构。
笔者认为,在这些情形中,被害人从客户转变为了金融机构,而客户本身可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一方。在辩护策略上,关键在于明确是否存在欺骗行为、欺骗事实,以及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因此陷入了错误认识,客户是否对欺骗行为有所知情。此外,是否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也是辩护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如果银行的决策者对涉案企业提供的虚假合同或材料有所知情,并未陷入错误认识,且没有造成金融机构的实际损失,那么可以进行无罪辩护。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需可以收集证据或者使用卷宗中的证据材料来向办案人员呈现银行决策者的实际认知状态,以及涉案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实际行为,从而提供有力的法律辩护。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的。”
此类涉嫌罪的涉案企业涉刑模式基本与骗取罪涉刑模式类似,如果企业在知晓客户存在外债且缺乏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旧通过伪造材料或制作虚假流水等手段帮助客户获取银行资金,则可能构成罪涉刑模式澳门威尼克斯人。
1.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资产状况。如果客户具备足够的资产或者有真实且足额的担保,并有意愿偿还,这可能成为辩护的一个有利点。律师可以强调客户的还款意愿和能力,以此来减轻涉案企业罪责。
2.罪名的适用和法定刑的调整。在辩护策略上,律师可以尝试将罪名从可能的重罪变更为骗取罪,这样可能有助于降低法定刑澳门威尼克斯人,从而争取到更为宽大的处理。
3.金融机构的认知状态。如果案件中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金融机构并未陷入错误认识,即金融机构对涉案企业的不当行为知情,律师应坚持无罪辩护。这需要律师收集和呈现卷宗中的证据材料,向承办人员证明金融机构在放贷过程中并未受到欺骗。
除上述涉刑模式以外,中介公司还可能因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之间的不当利益往来而面临一系列职务犯罪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及职务侵占罪等。因与中介公司涉刑模式不属于同一讨论范畴,在此不再赘述。
总而言之,对于中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高层管理人员而言,经营过程中应当始终保持高度的刑事合规意识。这意味着,企业在开展业务时,不仅要遵守相关的民商法律法规,更要严格遵守刑法规定,防止因一念之差而触犯法律底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合规体系,对员工进行定期的法律和职业道德培训,确保所有业务活动都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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