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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威尼克斯人网站看电视剧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红河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发布时间: 2025-04-16 次浏览

  澳门威尼克斯人网站看电视剧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红河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全州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红河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以邮戳日期为准)向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馈,并注明修改意见提出者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修改意见由单位提出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有效投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州党委政府工作要求,规范全州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在红河州行政管辖范围内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州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职责,并根据州委、州政府要求,做好项目储备、可研审批、资金申报、实施监管、绩效评价等统筹工作。

  第四条 州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申报和实施等工作,并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相关行政审批。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难以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非经营性公共领域项目。

  第六条 经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省、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中已明确的项目,或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提级论证审核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可以直接向有审批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未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相关领域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新项目,原则上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中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在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前,应充分征求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政策等审核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合规性,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州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职责权限应由州本级审批、核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由红河州重点项目发展中心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统一组织评估论证,并出具投资咨询评估报告。项目单位、审批单位应结合咨询评估意见作出审批或投资决定。

  第九条 州县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项目立项业务时,应对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范围核实审批主体是否合规,不得越级、超权限受理投资项目立项业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对项目组织咨询评估论证,并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或其他无需办理的情形除外);

  已批复的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差额在10%以上的;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

  第十条 红河州投资项目管理依托红河州重大项目管理系统开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录入系统进行项目前期事项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系统向项目单位主动出具项目立项阶段、规划报建阶段、施工许可阶段项目涉及的各个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指南或无需办理证明。

  第十一条 除涉密项目外,项目立项阶段、规划报建阶段、施工许可阶段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依托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次办理,不互为前置。项目需办理的前期事项未完成审批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坚决遏制“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先建后补”行为。各个事项办理情况,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的管理工作,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其审批或主管的项目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土地、规划、建筑工程质量、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批准后,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及时组建项目法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取得批复。各县市人民政府应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制,在收到项目单位(法人)报送的法人制有关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并反馈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法人)应加强投资概算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建设工期等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及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红河州重大项目管理系统填报项目建设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开展竣工验收澳门威尼克斯人,确保项目档案齐全、完整、可追溯;应强化底线思维、极限思维,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五条 州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规范使用上级资金、及时准确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开展项目日常现场检查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做好整改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监管,原则上应当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

  第十六条 州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是项目汇总单位,要统筹有关部门开展各类资金申报、审核和报送工作,并严格按照上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开展投资计划转发下达。对下达投资计划中的新开工项目,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法人)按照申报时提出的拟开工时间,加快办理各项前期工作手续,推动项目按时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要求,明确资金筹措渠道,包括企业自筹、融资、中央预算内或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财政资金、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明确资金数并形成闭环。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申报不超过上级资金明确的各专项支持比例,以项目总投资为基数进行计算。国家政策支持比例低于100%的政府投资项目澳门威尼克斯人,承诺配套资金额度应在地方年度财力范围内。州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地方财力出资情况的审核把关。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发展改革局在收到州发展改革委下达(或转下达)的投资计划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项目清单转下达至县级有关部门,并同步抄送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或转下达)的项目清单转下达投资计划,并在项目清单中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及项目责任人、项目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清单内容。

  第二十条各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项目预算指标后,要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预算指标同步分解下达到有关部门;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本级政府分担的资金;涉及预算调整的,依法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类上级资金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施全流程跟踪监测。州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压实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管好用好项目资金的责任,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按季度报告项目进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督促项目单位按月在地方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报送分解下达的资金来源构成、使用进度、项目进度、完成投资情况澳门威尼克斯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信息,并及时对项目单位报送的相关项目信息进行核验。

  第二十二条 针对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法人)按照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要求,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付需要,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拨付。资金拨付后,项目单位(法人)需将支付相关资料按时间归档,并纳入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档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法人)应统一将建设项目录入红河州重大项目管理系统,动态更新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及资金支付情况。州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强化结果应用,在资金申报过程中遵循“从严把关、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红河州重大项目管理系统内生成的项目成熟度和调度后的资金支付情况,开展项目筛选和重要性排序,合理确定上级资金申报计划。

  第二十四条 州县两级要素保障部门应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原则,聚焦列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或各类专项规划项目、获得中央省州资金支持项目、参加省州季度开工产业项目、列入省级重大项目、列入州级“千项千亿”项目,围绕用地、用林、用水、用电、用气、用工、用钱等方面,加强要素统筹保障,配套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工作细则,提速办理重大项目前期手续,增强要素保障能力,为重大项目建设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 州县两级要素保障部门应确立项目要素分配优先级别。在资源稀缺、保障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按照“亩均效益”优先原则确定要素供给顺序,确保要素资源最优化利用。

  第二十六条 州县两级要素保障部门应按照“大干大支持、多干多支持、不干不支持”的原则,建立要素供给与收回机制。对于通过审批、获得要素使用权之后长期不开工、不建设的项目,应明确惩戒措施和收回时限,坚决杜绝圈占要素资源的不良风气;对重大项目推进有力、资源要素利用效益好的项目,要素保障部门要建立奖励机制。

  第二十七条 州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红河州重大项目管理系统定期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相应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对未按时开工、建设进度滞后、资金支付率低、缩减投资规模、超期未完工等问题项目进行预警,督促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项目单位(法人)核查有关问题或情况,并推动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 州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定期对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红河州重大项目管理系统的项目进行信息维护,定期监测调度,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按规定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九条 红河州重大项目管理系统中的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度信息是项目申报、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州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法人)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前期要件,不断提升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度。

  第三十条 州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阶段性重点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有重点地开展本地区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推动项目如期建成、发挥效益。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有关材料和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第三十一条 州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或领域的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投入运营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进度要求、行业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红河州重大项目管理系统实现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 州县财政部门应当对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投资项目前期进行预算评审、资金来源审核,确保政府投资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监督检查配套资金来源合法性。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把关资金拨付,确保各项费用支出符合标准;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账户监管,防止资金被挪用、挤占、截留等问题,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州发展改革委应当强化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结果应用,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奖惩激励机制。对于上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以及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问题较多,或者审计提出问题较多,且有关问题严重的县市,应当视情况扣减上级资金支持规模。对于上一年度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应投资计划执行良好的县市,应当通过督查激励、通报表扬、加大上级资金支持等方式予以激励。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视情况停止拨付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可自处理之日起1至3年内暂停受理该项目单位(法人)资金申请;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及投资计划要求推进资金支付,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造成资金沉淀、闲置等不利影响的;

  (四)虚报项目投资概算或者总投资申请上级资金,或者无正当理由出现投资项目概算或者总投资大幅缩减情形且不如实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投资项目未开工建设或者超出批复的建设工期较多的,且未申请调整,或申请调整后未按照承诺时间开工的;

  (六)未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或项目手续不齐备即开工建设的,项目发生设计变更未履行相关手续的;

  第三十五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通报、约谈的方式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予以提醒;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三)对项目单位(法人)录入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未尽到监管责任,影响对投资项目有关调度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有效投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州党委、政府工作要求,规范全州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按照州委经济工作会和州政府全会决策部署,州发展改革委认真谋划各项具体工作,起草了《红河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谋划“十五五”规划之年,做好全年抓项目促投资工作对稳定经济增长、产业转型升级、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州有必要、有条件、也迫切需要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为下一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供参考,这不仅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应对红河州项目管理的实际问题,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加速全州重大项目建设,持续扩大有效投资。州发展改革委于2024年12月启动起草工作,向13县市及州级行业部门发出建议意见征求,多渠道收集各方面意见建议,《管理规定》最终编制十章三十七条。

  (一)明确实施范围。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在红河州行政管辖范围内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明确部门职责。州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综合管理职责并做好相关统筹工作,州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申报和实施等工作,并做好相关行政审批。

  (三)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依托红河州重大项目管理系统开展,实施系统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水平;州、县各级相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能职责,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包括:前期办理、日常管理、资金管理、要素保障、监测调度、监督检查等方面。

  制定《红河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加速全州重大项目建设,持续扩大政府投资效益,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需要。《政府投资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政府投资管理作了规范,但在实践中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管理规定》从前期办理、日常管理、资金管理、要素保障、监测调度、监督检查等方面都提出制度规范和措施要求,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持续扩大政府投资效益。

  2.提升项目管理水平的需要。《管理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细节都作出相应的要求,确保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

  3.理顺各级各部门职责的需要。《管理规定》明确了州县两级发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各个阶段的职能职责,主要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策、建设、运营阶段的管理工作中,因职责不清、工作内容不明晰,而导致的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1.现有条例的支撑。目前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定有《政府投资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等办法及行业标准,确保立法的合法性。

  2.上级部门的支持。州党委政府非常关心红河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建议提案多次提到这项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有效投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州党委政府工作要求,规范全州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州发展改革委于2024年12月启动起草工作,向13县市及州级行业部门发出建议意见征求,全部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11条,其中采纳建议6条,部分采纳建议2条,未采纳建议3条。《管理规定》最终编制十章三十七条。

  (一)明确实施范围。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在红河州行政管辖范围内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明确部门职责。州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综合管理职责并做好相关统筹工作,州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申报和实施等工作,并做好相关行政审批。

  (三)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依托红河州重大项目管理系统开展,实施系统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水平;州、县各级相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能职责,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包括:前期办理、日常管理、资金管理、要素保障、监测调度、监督检查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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