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澳门威尼克斯人网站看电视剧金隅智造 (508092): 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 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等规定编制,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基金名称: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华夏金隅智造工场REIT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金隅智造(扩位简称:华夏金隅智造工场REIT)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08092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2月19日,基金份额总额为400,000,000份 6、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7、存续期间: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24年,本基金在此期间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存续期届满前,经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否则,本基金终止运作并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
8、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2月19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101,322,940份(不含有锁定安排份额)。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 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根据前述网下投资人的交易要求,除可交易份额外,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网下配售对象获配的其他份额不得卖出。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方式与普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有所区别,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产业园区类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以获取基础设施运营收益并承担基础设施项目价格波动,因此与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常规证券投资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1)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的风险:基金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失败的风险,停牌、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本基金整体架构所涉及相关交易风险,管理风险,集中投资风险,新种类基金收益不达预期风险,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基金提前终止的风险,计划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计划托管人尽职履约风险,市场风险,基金限售份额解禁风险等。
(2)与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的政策风险,竞争项目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部分租赁合同未备案的风险,土地使用权期限风险,市场风险,估值与现金流预测风险,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风险,股东借款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直接或间接对外融资的风险,原始权益人营业收入、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下滑及净利润亏损的风险,不可抗力、重大事故给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造成的风险等。
(3)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专项计划运作风险和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风险,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等机构尽职履约风险等。
(4)其他风险:项目公司人员尽责履约风险,政策与法律风险,税务风险,技术风险,操作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在评估、现金流测算等过程中,使用了较多的假设前提,这些假设前提在未来是否能够实现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对这些假设前提进行审慎判断。
基础设施项目在评估、现金流测算等过程中,使用了较多的假设前提,这些假设前提在未来是否能够实现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投资者应当对这些假设前提进行审慎判断。
本基金已认购“中信证券-金隅集团产业园基础设施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全部份额,专项计划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专项计划已取得北京金隅西三旗智造工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PV公司”)全部股权,SPV公司已取得北京金隅智造工场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有关权属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已完成。本基金已通过专项计划和SPV公司已合法拥有基础设施项目资产。
建设内容:京(2024)海不动产权第 0019176号《不动产权证书》、京 (2024)海不动产权第 0019164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房屋所有权及 其对应国有土地使用权 建设规模:90,907.03平方米
初始建设阶段: 开工日期:2000年 8月 21日,竣工日期:2005年 1月 15日 升级改造阶段: 一标段(包含 6号、7号、8号、10号、11号及 12号厂房):开工日期
2017年 06月 26日,竣工备案日期:2019年 12月 16日 二标段(包含 13号厂房):开工日期:2017年 12月 26日,竣工备案日 期:2020年 12月 23日
土地使用权权属起始于 1996年 12月 3日,终止日期为 2046年 12月 2 日,剩余年限约 22年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2024年12月24日证监许可[2024]1901号文。
3、基金合同期限:本基金存续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24年,本基金在此期间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存续期届满前,经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否则,本基金终止运作并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
4、发售日期:2025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含)。其中,公众投资者的募集期为2025年1月17日,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的募集期为2025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含)。
6、发售方式:本基金本次发售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售”)、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以下简称“公众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战略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进行认购,网下投资者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进行认购,公众投资者通过场内、场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
基金管理人的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2)场外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3)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 1,135,600,011.14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023,347.85元人民币。募集资金至 2025年 1月 22日已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本基金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基金份额。
10、基金备案情况:本公司募集结束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5年1月 23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基金份额共计400,000,000份。
13、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金隅智造(扩位简称:华夏金隅智造工场REIT)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08092。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2月19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为101,322,940份(不含有锁定安排份额)。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20%;自本基金上市后的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流通。根据前述网下投资人的交易要求,除可交易份额外,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含上市首日)内网下配售对象获配的其他份额不得卖出。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场外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本基金自 2025年 2月 7日起开通办理场外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自 2025年 2月 26日起,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外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自 2025年 2月 26日起,本基金开通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业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8、锁定期份额的情况:本基金锁定期份额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中“13、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2月19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14,16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8,242.60份。其中,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2,799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1,221.42份。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2月19日,机构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391,311,307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97.93%;个人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8,291,633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2.07%。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2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366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0.00%,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1,031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0.00%。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10万份(含)。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年 2月 19日,本基金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业务部门主要分为投研部门、风险控制部门、营销部门、后台运作部门等。其中,投研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作;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合规监控等工作;营销部门主要负责营销和市场推广等工作;后台运作部门主要负责会计估值与核算、注册登记等日常运营业务以及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华夏基金已设置独立的基础设施基金业务主办部门,即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资部。目前已配备不少于3名具有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或基础设施投资管理经验的主要负责人员,其中至少2名具备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经验,在人员数量和经验上满足要求。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年 4月 9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北京、上海、深圳澳门威尼克斯人、成都、南京、杭州、广州、青岛、武汉、沈阳设有分公司,在香港、深圳、上海、北京设有子公司。公司是首批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首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境内首批 QDII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 ETF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沪港通 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基金管理人、首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首家加入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的公募基金公司、首批公募 FOF基金管理人、首批公募养老目标基金管理人、首批个人养老金基金管理人、境内首批中日互通 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商品期货 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公募 MOM基金管理人、首批纳入互联互通 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北交所主题基金管理人以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公募 REITs管理人,国内首家承诺“碳中和”具体目标和路径的公募基金公司,香港子公司是首批 RQFII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是业务领域最广泛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近 27年来,公司秉承“为信任奉献回报”的企业宗旨,坚持以专业、严谨的投资研究为基础,为投资人提供优质的基金产品和理财服务。凭借规范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品牌声誉,公司多次荣获境内外权威奖项。
截至目前,公司旗下管理 464只公募基金,品种涵盖货币型、债券型、混合型、股票型、指数型、QDII、FOF、公募 REITs等不同类型,建立了覆盖高中低风险等级的公募基金产品线,为各类风险偏好投资者提供便捷、专业的投资理财服务。
华夏基金拥有多年丰富的基础设施领域研究、投资及投后管理经验,涵盖年金、专户及养老金产品,基础资产类型涵盖交通运输、市政设施等多种基础设施类型。华夏基金在非标产品和基础设施业务领域不存在重大未决风险事项。
华夏基金在基础设施与不动产领域经验丰富,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资部与公司行业研究团队和信用分析团队紧密联系,沟通分享研究成果,把握基础设施与不动产领域各企业资质情况。华夏基金在房地产、物流、水务澳门威尼克斯人、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领域均配备专门的行业研究员,相关行业研究员超过 10人,主要成员具有 3-10年以上的信用研究经验。
莫一帆先生,学士,具有 5年以上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管理经验。曾任职于招商局资本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燕鹏(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1年 6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资部行政负责人,华夏中国交建高速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 4月 13日起任职)、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 1月 23日起任职)。
谭琳女士,硕士,具有 5年以上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经验。曾就职于成都凯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万科(成都)企业有限公司。2023年 8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夏金茂购物中心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1月 31日起任职)、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 1月 23日起任职)。
王江飞先生,学士。曾就职于稳盛(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润置地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龙湖发展有限公司,自 2016年起从事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及财务管理工作。2023年 6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有 5年以上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经验,现任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 1月 23日起任职)。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业务;外汇存款;外汇;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抢抓时代机遇,相继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发展突破,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石家庄、乌鲁木齐、青岛、宁波、苏州等十余个中心城市设立630余家分支机构。近年来,坚持以数字化转型统领发展模式、业务结构、客户结构、营运能力、管理方式“五大转型”,着力建设伴您一生的银行、专精特新第一行、投行驱动的商业银行、成就人才梦想的银行、人工智能驱动的商业银行等特色银行,致力于打造一家不一样、有特色、让人想得起、记得住、用得上、受尊敬的银行。
截至2024年9月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4.03万亿元,2024年前三季度实现归母净利润206.18亿元,成本收入比27.78%,不良率1.31%,拨备覆盖率209.73%,资本充足率13.35%,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品牌价值达1,036.62亿元。入选全国系统重要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51位,连续11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秀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受尊敬企业”“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中国优秀企业公民”“最佳供应链金融银行”“年度最佳科创金融服务银行”等称号。
贺凌女士,2003年加入北京银行,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历。历任北京银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北京银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2023年加入总行资产托管部,现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估值核算岗、资金清算岗、投资监督岗、系统管理岗、内控稽核岗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北京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银行总行设立内控与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总行重要内部控制制度、流程,开展总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总行法律合规与内控部作为内部控制管理职能部门,牵头北京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估,总行审计部履行对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负责对北京银行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资产托管部设有专职内控稽核岗。
全覆盖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相匹配原则。内部控制应与北京银行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澳门威尼克斯人,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实行独立封闭管理,配备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业务人员负责复核、信息披露,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有效预防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年 2月 19日,本基金的个别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年2月 19日(本基金合同自 2025年 1月23日起生效,本报告期自 2025年 1月 23日起至 2025年 2月 19日),本基金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二)2025年2月7日发布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公告。
(三)2025年2月12日发布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完成权属变更登记的公告。
(四)2025年2月13日发布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配售份额限售公告。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和约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有权及时提示管理人,并在限期内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2、《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华夏金隅智造工场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10)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定专项计划扩募、决定延长专项计划期限、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件重要内容及其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利,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所享有的权利、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前述事项如果间接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3)为基金的利益通过专项计划行使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项目公司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前述事项如果间接涉及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的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15)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协议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评估机构、财务顾问、流动性服务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7)遴选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的基础设施项目作为潜在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会召集事由的,应将合适的潜在投资标的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基金扩募或出售其他基金资产等方式并购买相关标的;
(18)对相关资产进行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属于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会召集事由的,应将相关资产出售事项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根据大会决议实施资产出售;
(19)决定金额占本基金净资产 20%及以下(金额是指连续 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事项;
(20)决定金额占本基金净资产 5%及以下(金额是指连续 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的关联交易;
(2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实施、调整并决定有关基金直接或间接的对外借款方案;
(22)在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的相关计算调整项,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进行信息披露;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在本基金网下询价阶段,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按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本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10)编制基金定期与临时报告,编制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
(15)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按规定保留路演、定价、配售等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且能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8)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包括: 1)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交割等; 2)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7)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8)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13)提供公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严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14)建立相关机制防范运营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1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8)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也可以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负责上述第(27)条第 4)至 9)项运营管理职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委托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自行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应当签订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收取、运营管理机构考核安排、运营管理机构解聘情形和程序、协议终止情形和程序等事项。
(29)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接受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其在专业资质(如有)、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充分的履职能力。
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加强对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至少每年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其勤勉尽责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运营管理机构就其获委托从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活动而保存的记录、合同等文件,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半年 1次。
2)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运营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无法继续履职。
(31)发生《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除上述第(30)条情形以外的运营管理机构解聘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并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会就解任运营管理机构、聘任新的运营管理机构等具体方案进行表决;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作出有效表决后,基金管理人应解聘或更换运营管理机构。
(32)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每年进行 1次评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
4)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监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或因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情况除外;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 (未完)
扫一扫关注我们